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2024-05-15 05:09:43 | 作者: 行业新闻
本规定所称的园林绿化是指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树木等。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具体办理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及其相关的管理事务。
(一)绿地专业可承接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的养护;
(三)古树名木专业可承接已确定为古树名木和已确定为古树名木后续资源树木的抢救、复壮、移植等。
(二)具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财会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
(四)具有洒(浇)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必需的绿化养护设备和工具。
申请不同养护专业的,除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各专业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一定要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发放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高级花卉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但高级绿化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
2、近三年在本市承担过单项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养护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养护项目。
1、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一定要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发放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上树工、高级植保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但中级上树工不少于5人);
2、近3年在本市承担过单项在1000株以上、养护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行道树养护项目。
1、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一定要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发放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绿化技师或绿化高级技师1名,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
2、近5年在本市承担过两项以上的古树名木或属古树名木后续资源树木的抢救、复壮、移植等。
(五)专业技师或高级技师、专业方面技术工人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的,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完毕。对合乎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对不合乎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养护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养护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手册及安全生产、养护质量等资料报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审核。
被确定为暂定级养护企业的,经连续二年年检合格,可以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出转为正式级申请。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完毕。对合乎条件的,转为正式级。
市绿化局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别判定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具有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上海市园林绿化技能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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