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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城市美化补(赔)偿费征收办理工作的告诉

时间: 2025-02-27 01:11:36 |   作者: 行业新闻

  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严控占用绿洲行为,强化城市美化管护,依据《城市美化法令》《福州市园林美化办理法令》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标准城市美化补(赔)偿费征收办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旧城区内单个建造项目美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目标又确需建造的,在其美化用地面积到达规则的相关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工程建造项目建造单位。

  (二)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动园林美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美化用地并经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美化主管部门审阅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且不能就近建造,占用或改动园林绿洲运用性质的单位。

  1.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造时先行暂时美化,该地块发动开发建造时,暂时美化交还建造用地;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马尾区、长乐区在外)的美化补(赔)偿费征收标准如下:

  应交纳的美化补偿费=缺乏法规规则的绿洲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美化费);

  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在地段相应土地用处的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即:应交纳的美化补偿费=缺乏法规规则的绿洲面积×(项目所在地段相应土地用处的基准地价+直接美化费)。

  非经营性建造项目:应交纳的美化补偿费=占用绿洲面积×(建造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及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直接美化费);

  经营性建造项目:应交纳的美化补偿费=占用绿洲面积×(居住用地相应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2+直接美化费)。

  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收费标准履行。现行标准为《福建省财务厅关于清晰赔(补)偿收入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告诉》(闽财税〔2019〕32号)和《福建省财务厅关于调整城市美化补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往后若有调整按最新发布的标准相应调整。

  美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触及的用地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和直接美化费均按最新发布的标准计取 (直接美化费按450元/平方米计取,往后将定时调整并另行发布)。

  马尾区、长乐区及各县(市)的美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参照拟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方针已清晰减免收费的,按其规则履行。

  因绿洲率缺乏、改动园林美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美化用地交纳的美化补偿费由市一级和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园林美化主管部门担任一致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办理规则,缴入国库,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美化及相关设备的建造、维护办理等开销。各级园林美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美化收费办理制度,严格履行美化补(赔)偿费收费方针,不得私行进步或下降美化补(赔)偿费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时,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印制或监制的财务收据,并自觉承受财务主管部门等监督查看。关于经同意占用绿洲并交纳美化补(赔)偿费的项目,遇城市规划调整时用地单位理应当遵守调整,予以合作。

  五、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城市美化补偿费征收办理工作的告诉》(榕政综〔2018〕153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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