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开工第一课” 宣传手册来啦!
时间: 2025-02-17 08:09:44 | 作者: 安博体育网页版下载
2、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实施工程单位垫资建设。如果资金没有安排到位,不得立项、不得开工。
3、建设(业主)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被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息系统来进行公示。
4、建设(业主)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计量周期、工程款结算办法、人工费拨付比例和拨付周期。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
5、建设(业主)单位理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约定将人工费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
6、建设(业主)单位未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建设(业主)单位理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建设(业主)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结算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而延拨或不拨人工费用。
8、工程项目违反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和法规,导致欠薪的,由建设(业主)单位清偿。
10、参加农民工工资维权机构各项工作,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理欠薪、纠纷等事项。
11、建设(业主)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没办法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分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公司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
3、按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并受分包单位委托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依法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6、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按月通过专户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并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8、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9、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业主)单位和分包(劳务)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业主)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11、工程完工且未欠薪的,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13、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没办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联的资料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等(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且不得扣押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3、分包(劳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实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分包(劳务)单位理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6、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
7、不得将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此而导致欠薪的,应由分包(劳务)单位先行清偿。
8、与农民工发生争议的,应依法提供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资料;拒不提供有关的资料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参加农民工工资维权机构各项工作,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理工资纠纷、拖欠等事项。
10、分包(劳务)单位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或社保卡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分包(劳务)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未编制工资支付表,也未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做监督管理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实际,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人员的监理职责,建立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全过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3、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建设,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
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和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应当提出对应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在监理日志中做好相关记录。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情形,应及时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5、依规对分包(劳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分包(劳务)单位不予出具《资质报审表》,并不得允许其进场施工。
6、按照有关要求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制度相关情况列入每次的监理会议内容,并做好书面《监理会议纪要》记录。
7、参加农民工工资维权机构工作,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理工资纠纷、拖欠等事项。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项目名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相关责任主体联系方式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并遵守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得轻信口头承诺。
3、确认已被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要配合劳资员将本人信息录入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避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劳务)单位以工程款、劳务费拖欠或纠纷为由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4、自觉进行实名制考勤。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劳务)单位劳资员如实做好每天出勤记录的考勤管理,并在月考勤表上签字确认,防止因考勤争议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5、及时核算确认当月应得工资。配合劳资员做好当月的工资核算,确认当月应得工资,并签字确认。收到工资后,要与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公示工资发放表作对比,如工资发放金额不一致,要及时向劳资员进行反映。
6、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或社保卡。农民工本人务必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不得交由分包(劳务)单位或班组长代管。
7、掌握维权途径及合方式。如果觉得自身被拖欠工资,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举报投诉电话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因追索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可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可以向工会咨询维护农民工工资相关权益;如果持有用人单位工资欠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劳动报酬。
8、谨慎保管相关维权证据。进入项目开始工作,直到项目完工,要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据,防止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时,无法向有关部门提供对应的维权证据。
9、依法理性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到有关部门投诉时,请依法理性维权。涉及人数较多时,应推选不超过5人的农民工代表,进行权益保障维护。维权过程中,要如实反映事实,不得伪造虚假材料,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以下五种行为,视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三是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
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极度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